我國對稀土出口進行限制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兩個
2015-07-07 14:32:07
我國對稀土出口進行限制的政策工具主要有兩個,一是出口配額,二是出口關稅。我國自1 9 98年開始對稀土產品出口實行配額許可證制度,但當時保留了出 口退稅的出口鼓勵政策。從2003年10月開始,我國開始逐步降低和取消稀土冶煉分離產品的出口退稅,到2005年5月取消了全部出口退稅。2006年 1 0月我國開始對部分稀土產品征收出口關稅,隨后逐步擴大了應稅產品范圍,并提高了稅率。
從理論上講,我國對稀土產品出口進行限制主要可起到兩個作用:一是通過限制國外需求來降低需求總量和產量、進而降低資源消耗、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 破壞;二是通過限制出口來減少國際市場供應量,進而改變稀土市場長期供過于求的局面。然而實際結果表明,該政策并未很好地發揮上述作用。首先,對出口的限 制促使國外稀土消費企業將產能轉移至中國國內,使我國稀土消費量及全球占比迅速增長。2000年,我國稀土消費量僅為1. 9萬t(稀土氧化物,下同), 占全球總量的24%,到201 3年,我國消費量增長到近8. 5萬t,占全球的比例達到近70 %。在此期間,我國稀土礦山產 量也一度高速增長,2006年達到歷史最高的13. 3萬t,近年受開采總量控制政策執行力度加強和全球需求減少的影響才開始下降。其次,我國實際出口量 (不包括走私數量)長期低于配額,配額對出口量的限制作用實際上已然失去。2004-2013年的10年間,我國僅201 0年一年的實際出口量超過了配 額,其余9年均未完成配額。
總體而言,出口限制政策在降低資源消耗、改變供需形勢方面并未發揮出顯著作用,但卻促使國外稀土加工企業將產能轉移到中國,使稀土加工業在中國迅 速發展,有效地延長了稀土產業鏈,創造了更多增加值。考慮到我國稀土管理的主要政策目標以及稀土加工產業已取得的國際地位,可以斷定,即便我國最終被迫取 消對稀土出口的各項限制措施,我國的稀土產業的發展也不會受到嚴重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