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盼溫飽”,現在“盼環保”;過去“求生存”,現在“求生態”……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百姓的訴求也隨之發生著變化。如何才能將礦產資源開采對環境的破壞降到最小,以達到可持續發展的良性循環?日前,在一次專題座談會上,黑龍江省政協委員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紛紛建言:建設“綠色礦山”是大勢所趨。
樹立規劃的權威性
“綠色礦山”,即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既要嚴格實施科學有序開采,又要將對礦區及周邊環境的擾動控制在可控制范圍內。
對此,黑龍江省環保廳副巡視員孫慶民感慨地說:“今天,我們不能再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發展,必須嚴格貫徹‘綠色礦山’的理念,堅持在‘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方針,以及‘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加強礦產資源的恢復治理,從源頭上控制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黑龍江省政協常委、哈爾濱市政協副主席唐春發提出:“礦山資源的開采,要樹立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權威性,嚴格按照規劃布局工作。”
“當前規劃的依準度不高。”唐春發舉例說,大小興安嶺的礦產資源開發與功能區森林保護問題存在矛盾,如果依據規劃進行,資源與開發對立的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加強立法與協調
座談中,委員們認為,黑龍江省有關礦產資源開發的法律依據比較健全,各部門都制定了完備的法律規章制度,但這些法律規范不統一,法律之間存在“打架”的現象。
唐春發認為,《礦產資源法》與部門地方法之間還存在一些矛盾,必須加強立法。
記者了解到,國家及黑龍江省的法律中明確規定,自然保護區、國家級公益林區、森林公園內等禁止采礦。但實際當中,礦產資源開發大部分是在這些地方進行的,因此形成了礦產資源開發與林地保護政策上的矛盾。
對此,黑龍江省政協委員、省環保廳原總工程師趙宴濱建議,應進一步完善和修訂法律規章,避免管理交叉、重疊和空檔、法律法規“打架”等現象的出現,使礦產資源開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有法能依”。
“保證金”收繳:杜絕“說情”
黑龍江省建立了礦山地質環境的準入制度,實施了礦山土地復墾方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方案的編制和恢復保證金的繳存制度,并簽訂了承諾書。
據環保部門反映,由于種種原因,礦山企業主動履行保護責任和承諾的不多。尤其保證金制度作為重要措施,在實施過程中難度較大。
對此,黑龍江省政協委員、東北農業大學資源與環境學院教授王永德強調說,礦產資源開采危害的地區不僅是采礦區,所以應該讓這些采礦企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環保資金,對破壞的環境進行恢復治理。
唐春發認為,對于保證金收繳問題,應該建立嚴格的問責制度。此外,還應減少行政干預,比如有些企業不繳納,不應以支柱產業、納稅大戶等為由進行“說情”,應該減少地方政府對法規的干預。
趙宴濱認為,新環保法出臺后,對礦山治理的力度加大,應從法律角度或政府角度對收繳不上來的企業進行處罰,才能將這項制度落到實處。
倡導“技術開采”
“要開采優質、高效、高價值的資源,在開采過程中引進先進的企業,不僅管理先進,而且工藝先進,對環境破壞達到最小,這也是降低生產成本。”黑龍江省政協副主席趙雨森強調通過技術開采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黑龍江省政協委員、哈爾濱工程大學結構功能一體化材料研究所所長喬英杰說,礦產資源的深加工要比開采過程造成的污染更大,以石墨為例,其深加工對環境的影響,是周邊地區,是整個村子,因此對開采企業要從設備、技術等方面進行升級改造,通過技術、工藝的完備來降低對環境的污染。”
打造“綠色銀行”
“礦山開采要創新管理機制和手段。”黑龍江省國土資源廳副巡視員吳迪認為,在體制機制上,既要突出地方政府主體責任,發揮行政部門監督、引導、協調、組織作用,又要引入社會力量參與,比如引入第三方資金實施環境治理。在手段上,行政的、經濟的、社會的合理運用,比如誠信公示、項目公示等方式,促進從業隊伍規范運營。
黑龍江省林業廳副廳長張恒芳認為,應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基金,將礦山環境成本納入礦業成本,收取生態環境補償基金,用于恢復礦區森林資源環境,使礦產資源開發不以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破壞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