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易發多發的私挖盜采違法行為,執法存在取證難、調查難、處罰難,造成礦業秩序屢次整頓屢次反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莫合買提·納曼近日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作關于檢查礦產資源法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實施情況的報告時強調。
為推動自治區礦產資源集約高效綜合利用和“兩個可持續”,促進依法行政,保障礦業健康發展,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近日組成執法檢查組,對阿勒泰、伊犁、昌吉、烏魯木齊等地州市礦產資源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一法一條例”)實施情況進行了檢查。檢查組深入到四地州市及其所轄的五個縣市(區)的10個金礦、鐵礦、煤礦、獨立礦區、工業園區進行了調查了解,實地查看了采區、生產生活區、生態環保項目等。同時委托其他地州市人大常委會(人大工委)對本地州市“一法一條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提交了書面報告。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
檢查組了解到,新疆全區各地近年來加強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不斷加大執法檢查力度,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逐步規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逐步走上科學化規范化軌道。礦業已成為自治區工業經濟的重要支柱產業。
自2009年起,自治區連續多年開展地質勘查項目專項檢查,目前已累計專項檢查地質勘查項目5592個。針對檢查出的問題,按要求進行了限期整改。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年度檢查工作,累計年度檢查出2400個不合格項目,按照有關規定作出了不予辦理探礦權延續手續的處理,將年度檢查結果在網上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積極推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整合工作,根據礦業實地核查結果,對存在的勘查和開發活動范圍位移、交叉重疊、超層(超高)越界等問題的礦業權進行變更和查處,探礦權年檢不合格項目由2009年的1846個,減少到2014年的178個。
2014年以來,針對中央巡視組提出的“圈而不探”、“探而不采”等反饋問題,開展了礦產資源專項治理工作。進一步優化了礦產勘查開發環境,礦山企業履行法定義務的意識提高,違法違規行為得到遏制,勘查開發秩序顯著好轉。
自治區堅持“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中保護”的原則,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截至2014年年底,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礦山共1365個、繳存金額17.27億元。加強重點治理區、資源枯竭城市周邊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逐步解決歷史遺留地質環境問題,同時,把好規劃、環境準入和資質準入關,嚴格礦山地質環境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不符合規劃、安全隱患突出、環境污染嚴重整改不達標的礦山堅決予以關閉。加大新技術、新方法在采礦中的應用推廣,提高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率,避免礦山企業亂采濫挖礦產資源對礦山地質環境造成的破壞。
一些項目未批先建以采代探
執法檢查組了解到,自治區內嚴格礦產資源開發法律意識不強,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時有發生。
有些地方政府對招商引資來的企業監管過于寬松,一些項目未批先建、以采代探、越界開采,造成許多遺留問題需要解決。有的企業法律意識淡薄,不積極及時繳納采礦權價款;有的企業缺乏資源配置市場化的理念,仍寄希望于通過政府行政手段來解決企業經營發展中的問題。由于礦山企業多位于偏遠的山區、分布分散,基層執法人員編制少,執法力量不足且執法成本高,執法檢查基本以兩證年檢、礦產衛片執法為主;對于易發多發的私挖盜采違法行為,執法存在取證難、調查難、處罰難的問題,造成礦業秩序屢次整頓屢次反彈。有時信息不對稱,執法部門協調配合難度大,未形成合力。
檢查組認為,自治區內礦產資源開發與生態環境保護矛盾十分突出,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地質環境修復治理難度較大,地質勘查工作基礎尚顯薄弱,礦山資源綜合利用水平有待提高,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急需修訂。
加強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宣傳
檢查組建議,自治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對礦產資源管理和環境治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國土資源、環保、工商、安監、林業、畜牧、水務、公安、交通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嚴厲打擊查處各類違法行為,為實現自治區“兩個可持續”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檢查組指出,要加大礦產資源開發中環境保護的力度,明確礦產資源鼓勵開發區、限制開采區及禁止開采區,使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建立在科學規范、依法有序、合理開采、綜合利用的基礎之上。加強礦山生態地質環境監測逐步建立和完善動態監測體系,同時建立礦山地質災害預警預報和防治體系,發展綠色礦業,加快推進綠色礦山建設,實現礦產資源開發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良性循環。嚴把礦山建設項目審批關,對新設立的礦山企業,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對已經關閉的礦山,要及時搞好環境影響評估,制定環境恢復治理方案,落實治理責任。
檢查組強調,自治區要加快對地質環境治理修復的步伐,督促礦山企業認真履行環境保護、占用土地復墾、地質災害防治等法定義務。建立“政府出資引導、優惠政策扶持、社會資金參與”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新機制。完善配套法規,制定出臺關于地質環境的相關規定,明確礦山服務年限,探索有序退出機制,確保地質環境保護工作落到實處。